简介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证明材料。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申请审批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发证;对现有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条件,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前30日内,排污者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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