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合格证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颁发给申请人的文书。
除场所名称、使用性质、使用面积、场所使用情况等多项内容外,还有 "现有消防设施"一栏,专门填写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数量等基本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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