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新政办理操作指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2022-08-23 15:24: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一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80万元,季度平均资产4800万元,从业人员280人,该公司选择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方式,则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因此,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3万元(100*25%*20%+180*50%*20%)。

案例二: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2)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2.汇缴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编写,届时政策若有变动,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优惠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三)案例解析

某a企业2018年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100*15%),减免税额10万元(100*25%-15)。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将相应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2行。

2.汇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填写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自动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9行填入相应金额。

(五)注意事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0万元,其中2018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则2018年准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限额为3000*8%=24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200万元。若a企业2018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00万元,则只允许扣除240万元,超过部分6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填报方法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在该表中第5行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标准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案例解析

a制造企业2018年6月购进一台价值为3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会计上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预计残值为0。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会计上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因该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300-15=285万元,节税285*25%=71.25万元。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将有关内容填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

2.汇缴申报:将有关内容填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a105080)。

(五)注意事项

1.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购买二手资产和自行建造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2.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不得变更仅针对单个资产)。

五、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政策要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支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案例解析

a公司发生了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自行研发费用,并发生委托境内b公司研发费用100万元,发生委托境外c公司研发费用100万元,则: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100+100*80%=18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限额=180*2/3=120万元

境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取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的2/3的较小值,即8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80+80)*75%=195万元。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四)填报方法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有关资料;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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