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车船税的纳税人)

2022-08-10 16:33:10

1.纳税人因为在2018年提前续保2019年的车辆保险,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为其代扣2019年的车船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2019年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因此,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可以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并依此判断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3.温泉应按照原矿还是精矿征收资源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第三条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另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地热(温泉)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其中民用温泉为0.6元/立方米,商用温泉为0.7元/立方米。

因此,地热(温泉)应按照原矿征收资源税。

4.工厂因维修无法检测污染物排放量,应如何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工厂因维修无法检测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缴纳环境保护税。

5.企业通过招标取得土地,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价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企业通过招标取得土地,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价格。

6.纳税人签订合同后,应在什么时间内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长期租赁没有产权的人防车位,是否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8.企业因土地被政府收购取得一笔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可以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如企业的土地属于被行政强制征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16号)有关规定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扣除。

10.购销合同签订后又被取消,实际业务也未发生,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签订购销合同后,无论合同取消或者未发生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超过30万,是否还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限月/季销售额,均可以享受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12.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因此,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3.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有金额,免抵税额为0,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有金额,免抵税额为0,无须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但要进行零申报。

14.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15.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6.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用户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7.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凡直接办理承、托运的,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缴纳。

18.签订为车辆提供非广告性质的绘画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非广告性质的绘画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19.签订保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保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0.纳税人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期间,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因此,公安机关扣留期间车辆所有人并未发生改变,纳税人仍需要缴纳车船税。

21.我公司取得一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两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增值税应按一个还是两个项目进行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因此,你公司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项目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同时取得多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同时开工,确实非分期分批开发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可以申报备案为一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2.纳税人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后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后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3.祖父因房屋被征收取得拆迁补偿款,再以孙女的名义购买房屋时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上述业务不可以免征契税。

2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只有部分符合普通住宅标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只有部分符合普通住宅标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

2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再销售时拆除了之前的装修,装修及拆除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58号)规定:“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转让已使用的旧房,其价格按规定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

26.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7.签订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规定:“十七、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合同,如果有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上述情况中均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8.签订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9.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30.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未载明报酬金额,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如技术开发合同仅载明研究开发经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合同载明按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报酬,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待后续金额确定后再补充申报。

31.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2.承租政府所有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政府部门出租房产,应由出租房产的政府部门缴纳房产税。

33.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房产出租,应如何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15.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16.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自房产交付出租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如房产在12月底交付,则从2019年1月属期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应填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房产在1月初交付,则从2019年2月属期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应填写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4.为房屋更换的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为房屋更换的中央空调,可以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并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3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6.签订预约购房合同,预收1万元,购房时可以抵扣3万元,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预约购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7.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个人为公司担任司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司机提供开车服务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8.企业是否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39.纳税人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40.我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宗医疗卫生用地,医院建成后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因此,若建成的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1.纳税人出租房产后,取得承租方因提前解约支付的一笔违约金,是否需要将违约金并入租金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违约金不属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42.单位向员工出租自有住房,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出租自有住房,才可以免征房产税。

43.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因此,施工扬尘的环保税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44.建筑企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因此,建筑企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建筑面积。

4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一、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1),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46.地下产权车位的面积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分摊土地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另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因此,对地下车位等可售面积地价款分摊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未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有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按规定归集和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47.2015年县政府分给企业一块地用于开发产业园,但之后土地一直被空置,现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三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因此,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符合以上免征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

48.判断个人能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需要考虑其子女是否有住房?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因此,判断个人能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时,需要考虑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住房。

49.购买挂车应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挂车无需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纳税人需要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0.企业拍卖同一区域内的多栋厂房,拥有多张房产证,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分项目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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