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
[例]某上市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因与另一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其中有一批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 5 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1 090 万元,假定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10 万元,现按固定资产净额4 000万元视同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则按规定其需缴纳增值税为:4 000/(1+4%)× 4%×50%=77(万元)。
三、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下的发票开具及其他相关规定
1.采用四档简易办法征收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明确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税率分6%、4%、3%和2%四档,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上市公司)发生资产转让前销售自产货物选择按6%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满36个月的,则其所转让的货物只能按6%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注意,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以及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opyright © 开叶网 备案:湘ICP备2021009981号-3 网站地图 加载用时:0.0507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