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1号),明确了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处理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该政策明确了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概念,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国税函[2009]581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政策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该项行为更趋向于属于企业整体资产装让行为。这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行为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究其原因,因为转让全部资产的行为属于应征增值税范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可见转让产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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