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减免核算问题(六税两费)

2022-05-23 15:57: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10号公告对财税〔2019〕13号中“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延续,并将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六税两费”减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实务中存在疑虑。笔者结合相关准则及答复进行分析,为相关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01、“六税两费”概述

根据财税〔2019〕13号及10号公告可知,所谓的“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表:

“六税两费”会计核算

02、“六税两费”减免核算

近两年国家给的优惠政策较多,如残保金减免、文化事业费减免、社保费减免、房产、土地使用税、附加税费减免等等。再比如最近的六税两费减半政策。那么对于存在减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先计提,然后再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我们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从准则定义可以看出,“六税两费”这类税收减免基本都是直接减免的,其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不需要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核算。不管是先计提再结转,还是直接按实际发生的计入损益,其实对所得税都没有任何影响,一个是按总额确认的做法,一个是按净额确认的做法。

※(二)官方答复

我们可以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的几个留言,供大家参考:

*(1)对于2020年第四季度减免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应为以下哪种方式?一是直接冲减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二是减免部分参照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从上述回复可以看出,对于直接减免的税金,这个回复是冲减税金及附加,实质上也就是类似于政府补助里的净额法,计提和冲减的账务处理合并,最终体现的就是按实际缴纳的计入当期损益。

*(2)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对单位承担的社保进行了减免(或者部分减免),针对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账务处理,不同人员对政策、准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3种是我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处理方式:

方式1: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作为营业收入: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场薪酬—社保费

贷:营业外收入

方式2: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冲回原来的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场薪酬—社保费

贷:管理费用

方式3: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直接不计提。

以上这三种方式哪个处理更符合准则、更合理一些,麻烦各位老师给个建议吧,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采用方式3即可。

上述回复也是采用不计提方式,直接按实际缴纳计入费用。

03、结论

综上,不管是准则还是官方回复,都是按净额法来进行核算,即税收直接减免的费用等,不需要计提,直接按实际缴纳计入费用。如果企业先计提再确认收益,对所得税不会产生影响。例如本身需要缴纳房产税10万,实际减免5万。企业现集体10万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再结转确认收益5万,一增一减影响损益5万,这与直接计入损益5万,结果是一样的。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王拴拴

减免六税两费优惠的新政解读

导读:

1.3号公告规定的月份和判断标准你绕晕了吗?

2.新设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的判断核心是什么?

3.直接套用——一张表总结新政;

4.3号公告的瑕疵和对应的税务筹划点;

一、引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已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范围内减征六税两费,但该政策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中央目前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必然会发文延续,且各地在申报时已自动延续减免。

果不其然,新政策在两会期间如期而至,同时进一步将减免范围拓展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看政策条款似乎简单明了,但在研读国税总局3号公告的正文和解读时,似乎有点让人晕头转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条的期间是申报期还是所属期?

2.究竟哪个期间用哪年的汇算清缴结果判断?

3.假设新设企业3月份申报当年1-6月的房产税(即按规定提前申报部分月份),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政策?

4.假定新设企业汇缴前符合政策,4月份汇缴结果显示不符合政策,则4月份申报3月份税金时能否享受减免?5月份申报4月份税金时是否享受减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政策,笔者进行了简单的归类总结,后续企业在判定是否符合该优惠条件时,只需对照后附表格即可判定。

为便于大家对政策及附表的理解,本文仍然先对政策进行简要梳理。

二、政策要点

1.享受对象

三种纳税人:小规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享受条件

(1)小规模、个体工商户

均可享受,不限制行业、收入等规模。

但需注意小规模、个体工商户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按现有规定需转为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只有符合小微企业的方可享受。

(2)小微企业

①行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②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税≤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

其中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数计算: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内容

在50%范围内减免六税两费。其中

六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般由证券公司扣缴,与企业关系不大,可认为日常经营的印花税均可减免。

为方便记忆,可记忆为:房土带附加,资源占印花;

同时根据前期政策实施的情况,各地税局基本直接按50%减免。

4.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从业人数不仅包括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

(2)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比如甲公司2022年5月成立,系一般纳税人,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下:

则,二季度人数平均值=(10+90)÷2=50;

三季度人数平均值=(90+210)÷2=150;

四季度人数平均值=(210+270)÷2=240;

全年人数平均值=(50+150+240)÷3=147人

(注意:经营期只有3个季度)

资产总额同理,全年平均资产总额=4500万元

因此如甲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元,则符合小微条件。

(3)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但首次汇算清缴前设立时或截至上月符合小微条件的,可先行享受该优惠政策。具体见政策小结。

(4)政策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三、政策小结

1.总体条件

2.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具体判定条件

如涉及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根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作为判定标准,且需要对已享受的优惠追溯更正(反避税手段,本文原创:旺文生义)。

3.核心观点

新设企业首次汇缴的,主要看申报期间;

存续企业,主要看所属期间。

4.政策瑕疵

根据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即汇缴申报当日起就不得享受,笔者认为实操中无意义,不如直接规定为次日更妥当。

例:甲公司2021年9月成立,属于一般纳税人,首次汇缴前符合小微条件。甲公司拟于2022年5月18日申报汇算清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测算结果显示已不符合小微条件。同时甲公司当日存在按次缴纳的耕地占用税100万元。

按政策规定,如果甲公司先申报所得税,则耕地占用税已不能享受减征50%优惠。但实际上,从经济人假设角度而言,甲公司会先选择申报耕地占用税,此时由于尚未办理首次汇缴,仍可享受减征50%优惠。

因此政策直接规定: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次日”起,更为实在。

5.税务筹划

(1)对于集团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化人员及资产配置,使得满足小微企业条件;

(2)在人员和资产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转移定价方式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内,但需注意关联方定价的合理性;

(3)对于新设企业,可通过首次所得税测算结果控制汇算清缴申报时间,最大化减税效益。存续企业无影响。

以上受制于个人理解能力,如果错误还望批评指正!

来源:旺文生义 2022.03.08

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果很关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六税两费”优惠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全部个体工商户。3月4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享受优惠的条件、相关标准及纳税申报等具体事项。

根据规定,“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优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六税两费”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一般来讲,不同主体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具体来说,对存续或新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而言,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而言,开始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则为其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之时。其中,小微企业在确定是否满足条件时,应重点关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具体金额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次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一规定十分严谨。

实务中,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最迟期限为次年的5月31日,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企业而言,在办理汇算清缴之前,当期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企业还不能最终确定。虽然当年6月1日即可知道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但考虑会计分期习惯,3号公告规定优惠享受期自7月1日起计,以半年作为一个分期。综合来讲,企业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以上年度5月31日前完成的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进而判定能否享受优惠;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则结合本年度5月31日前完成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来进行判定。

以2022纳税年度为例,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以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能否享受优惠,则以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在申报的实际操作中,各纳税申报表“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栏次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享受减征优惠。终止日均为税款所属期的最后一天,但起始日需分析填报。具体来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无需判断,起始日均为2022年1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小微企业的起始日,则为其依据3号公告明确政策适用规则所确认的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之日。如果小微企业纳税人2022年上半年不符合,而下半年符合优惠条件,那么,其应在“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栏次,将起始日填报为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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