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对于农民工工资如何入账?(工资支付表)

2022-05-23 15:53:23

问题

建筑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了申报个税,做成本。有没有其他的更规范的方法呢?

德居正回答:

方法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提出者既然表明申报个税,那就说明他走的是员工进行个税申报,也就是说贵公司可能是在银行给农民工开通了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这确实是一种好方法。这样资金能直接进入到农民工的手上,方便农民工随时随地可查,保障了农民的权益。这种情况下,把农民工当做员工对待,根据劳动者的定义,可以给大家看一下:

该定义说明农民工是符合“劳动者”范畴的。另外根据问题,想计入成本的话,那就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在劳动合同范围内提供的职务性服务,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规定,规定中说到: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将民工转换为员工,是可以合理合法计入成本的。但是此方法最好的使用范围是在农民工人数少的时候,人数增多此方法就会加大工作量。

方法二:代开发票

优点是合法合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真实性保障,方便快捷,解决企业成本费用的问题。缺点是很多地方会按照劳务报酬征个税,以至于很多人不愿意代开。

方法三:转换主体身份

比如让个人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劳务派遣雇佣人员等。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都可以计入成本,根据2018年28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说明:按照规定代开的发票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在合理取得发票之后计入成本,原文附上,便于理解。

同时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要对方开具发票,就要签订合同,合同上需标明支付农民工信息,付款方式和甲乙方责任划分。承包方负责人每月需要提供民工人名单和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以确保真实性;承包方还要每月考核农民工的工作量和制作工资支付表,计算每个人的工资金额,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将农民工的“工时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交给施工公司的对接负责人,然后对接人再给财务;财务部要核对“工资支付表”上名单的真实性,以及要核对民工考勤。流程走完同意支付后,将款项打到承包方的指定收款户,由其将“工资发放表”上的工资代发给农民工,并在工地上(或者公示板)进行工资发放的公示表,最后所有表格均要一式两份签字盖章,财务部留档保存以备查。

综上所述,如果被雇佣的农民工是当员工对待,就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计入成本;如果不按照员工,那可以选择代开发票或者转换身份的方式获取发票后计入成本。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提问!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张竞文

2021年5月的解答——

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法律风险管控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依法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三条、第八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制度

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八)项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2、房建和市政工程推行施工总承包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内控管理

第一,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劳务公司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六,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第七,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八,劳务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的法律风险管控

第一,挂靠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19条,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基于此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则由被挂靠方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种情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0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36条的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两种情形是:一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三,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四,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拒付农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以下行为:(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如下:(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劳务公司委托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劳务公司委托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发放办法适用于既不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了规避班组长或包工头携款逃跑或挪用截留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法律风险防控的5步法。

第一步:劳务公司制定统一的“代领xxxx工程项目劳务款委托书”的范本,所有的农民工(无论是否实名制登记管理)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手印;

第二步:劳务公司制定统一的“班组作业人员信息真实性承诺书”的范本,由班组长(包工头)在范本上签字按手印;

第三步:劳务公司必须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委托代发农民工或劳务款”的协议。协议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1、劳务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根据劳务公司审核包工头(班组长)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或“农民工劳务款结算单”、“农民工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计量单”、将农民工工资劳务款直接划入包工头(班组长)的账户。

2、包工头(班组长)收到劳务公司划入的农民工工资劳务款,必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准拖欠或挪用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公示后,如果劳务公司没有收到农民工的投诉包工头(班组长)有挪用克扣或虚假农民工的现象,则劳务公司将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利润依据税法的规定,在履行缴纳一定个税后,划拨给班组长或包工头本人银行卡。

3、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转账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无法转账包工头(班组长)代领的工资款,包工头(班组长)必须在领取民工工资之日起2日内把工资发放至民工手中,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工资发放记录表原件在领取之日起7日内必须交劳务公司留存。

第四步:劳务公司制定统一格式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范本,公示表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投诉电话、接受投诉的部门负责人(劳务公司的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投诉的时间区间(一般规定7个工作日),民工工资发放代理人。劳务公司在发放农民工资或劳务款之前,包工头或班组长必须要在工程项目比较醒目的公告栏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第五步:包工头(班组长)必须向劳务公司财务部提供以下证明农民工劳务款真实性的法律资料:

1、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则提供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

2、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则提供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农民工劳务款结算单”、“农民工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计量单”。

3、包工头(班组长)必须制作签字并按手印的“农民工劳务款结算单”、“农民工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计量单”、“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民工本人签字的银行卡复印件等(需民工签字处必须是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提供以上表格的纸质文档的同时将电子数据文档等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到劳务公司的指定邮箱,包工头(班组长)雇佣的农民工的工资卡由包工头(班组长)自行办理,包工头(班组长)报送劳务公司经签字并按手印的所有表格及文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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