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六税两费)

2022-05-21 16:30: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主体有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那么,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呢?

1、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批准汇总纳税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各自独立纳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支机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纳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分支机构是否为小微企业?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与总机构一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情况下,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一并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分支机构独立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因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如果分支机构不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自己独立纳税,但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但如果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否则容易被视为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疑点数据。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方式,

确保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2.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判定需要注意细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或材料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才有可能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大多是以分支机构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这类分支机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可“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3.对于总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优惠,只能和总机构一并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税收减免优惠。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李源 连焕峰

2022年3月的解析——

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优惠?

这个问题是讨论2费6税时,有人问我的,所以,先说说2费6税的优惠问题。

按财税[2022]10号公告,2费6税的优惠对象可分为三类: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

前两者没有什么好说的,但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在现实中却可能产生歧义,具体说就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如何判定能否享受2费6税优惠。

由于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以无法直接判定其是否是小微企业,而应该通过合并纳税后的数据,来判定整个总分公司是不是小微企业。如果整个公司是小微企业,那么,分公司也就属于小微企业,分公司就能享受2费6税的优惠。

总结:如果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指标满足小微标准,分公司就满足小微标准。

这样的理解合符正常思维。一个人,他的每个部位都属于人;一头猪,它的每个部位都属于猪;一个小微企业,它的每个部位都属于小微。所以,小微的分公司满足小微企业标准。

反之,如果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指标不符合小微标准,分公司就不符合小微标准。

回到关键问题:如果一个独立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能不能享受小微系列优惠呢?

这件事的麻烦之处在于,按《企业所得税法》,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所以,理论上就不应该出现“独立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这种鬼东西。但是,奇葩之处在于两点:

其一、税务总局在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却规定:“某些情况下,分公司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

其二、税务系统登记信息里,可以把分公司标记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

规则一混乱,争议就不可避免了。

纳税的人理解很聪明:既然我已经被“视为独立纳税人”了,那就该独立判断是否是小微。

税务局的回答很干脆:登记性质是分公司就不可能是小微,系统就是这样设置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再小也不能享受小微待遇——税率和2费6税。

是吗?

当然,除非你有本事让税务局把系统改了。

但是,也有细节可供把握。

我们看看57号公告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翻译一下就是:

分公司如果不能提供《分配表》和分支机构证明,就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

再翻译一下就是:

分公司可以操作成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

这个规定很原则,比如,它没有明确独立纳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这种纳税方式合不合法?分公司在当地交了所得税后,如果总公司汇总纳了税能不能抵?总公司未将其汇总纳税要不要补?当然就更没有说,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所得税,是否也应一并视同判断是否享受小微?

这都需要基层税务人员与纳税人进行讨论。

但税务人员一般通过税务局计算机系统来工作和分析问题:既然系统里登记的是分公司标志,就不存在小微的判断,所以,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就不可能被标记为小微,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按25%纳税,且不能享受2费6税优惠。

看清了吧,这实际上是一个税务登记计算机系统设置的问题。

税务系统这样设置,也有反避税堵漏洞的考量,防止企业故意把一个公司折成几个分公司并操作成独立纳税人,化整为零的去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现实中,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主要由三种原因导致:

一是企业的所得税申报错误,没有汇总计税并分配,没有提供二级机构证明,这种情况少,并且应该进行更正。

二是一些挂靠行为、承包行为、加盟行为,挂靠承包加盟的经营主体被错误地登记为了分公司,但实际上与总公司并不是一个主体,不可能并账并表计税。这种情况,挂靠、承包、加盟方本身就该独立纳税。经营主体是企业就自己交企业所得税、是个人就自己交个税。

这种情况下应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公司只应对收到的挂靠费、承包费、加盟费等确认收入,表外的东西,就不能进入表内。项目实际的收入、成本应由实际经营主体进行核算并纳税,该享受小微优惠的,自然可以享受。当然,增值税上,因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专门特别规定:“以谁的名义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谁就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及附加还是由分公司交,发票还是由分公司开。

比如,某旅游公司(或个体户、个人)挂靠某旅行社并登记为其分社,增值税、发票、公章当然是分社的,但所得税,实际上得由旅游公司(或个体户、个人)自己计算自己交,这样,是不是小微,就看它自己了,与旅行社分社无关,毕竟分社只出借名义并未做旅游生意。如果不懂这个道理,一切收入计入分社,又无法与总社并表,只能操作独立纳税,再小微也要25%,且无法享受2费6税优惠。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想把本地项目的税直接留在本地,于是强行要求纳税人注册分公司并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交企业所得税。这个在市政建筑行业比较多,这是对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滥用。

从税务规则来说,如果有分支机构跨省,则必须进行汇总计税并分配;如果分支机构皆不跨省,则全部申报到总机构税务局。

如果项目的所得税被迫独立交到项目地税务局,则总公司就不敢再进行外出经营报告,也不会把分公司的收支并入总公司,这样就实际上导致总公司隐瞒收入、隐瞒分公司的存在了。因为一旦进行了外经报告或者并入总公司,总机构的税务局肯定不敢允许纳税人把税擅自、违法交到项目地。

结果导致总公司被迫做假账、错误纳税,并且就算总体符合小微,分公司也享受不了小微优惠。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提前筹划尽量化解相应的风险。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六税两费”或“六税两附加”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优惠政策。

相信各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应有记忆,2019年开始分支机构在申报表上小型微利企业默认为否,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对此解读: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们认为对独立纳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来说,同样的情况将在“六税两费”减征上出现,而且显得会比较复杂。

1、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

总分机构均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不考虑是否汇总,不考虑汇总汇算后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分支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总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

总机构始终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情况下,汇算结果显示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情况下,汇算结果显示是小型微利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显示结果不是,分支机构不可以申报享受。

总分机构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显示小型微利企业默认为否,分支机构不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始终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情况下,汇算结果显示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情况下,汇算结果显示是小型微利企业,总机构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显示结果不是,总机构不可以申报享受。

总分机构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总机构往往只考虑自己的从业人数、资产等,总机构汇算结果显示是小型微利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存在将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并入后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的风险。

4、分支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情况下,汇算结果显示是小型微利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显示结果不是,总分支机构均不可以申报享受。

总分机构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总机构同样存在第三条所述的并入分支各机构后补缴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的风险。

上述仅是我们对政策的理解,各总分机构纳税人仍需关注后续电子税务局申报表的相关功能和税务总局后续对此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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